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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廣網北京6月17日消息(記者滿朝旭)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今天上午,北京一起“見兒童有危險相救,導致受傷索賠”案在朝陽法院奧運村法庭公開開庭審理。
  按照原告的訴訟狀,去年5月31號晚,由季女士的舞蹈工作室作為主辦方,在一家商場門口舉辦兒童節舞蹈表演活動,李女士帶自己的女兒參加此活動,活動結束後,有一位李姓小朋友走到舞臺邊不慎摔下時,李女士雙手接住了小朋友,小朋友毫髮無傷,但李女士腳踝嚴重受傷。後來,李女士找到李姓小朋友的父母,要求賠償醫療費用、務工損失等,但小朋友的父母拒絕賠償,於是李女士將孩子父母和舞蹈工作室都告上法庭,到底雙方如何看待這件事?
  原告:我救孩子 其父母拒絕賠償
  被告:原告說謊 是自己主動要抱
  上午9點多,雙方當事人和律師步入法庭,原告李女士的律師首先陳述了自己的訴訟請求。
  原告律師:被告李佳欣(音)走到舞臺邊不慎摔下來時,原告看到有危險,立即跑過去雙手接住被告李佳欣,李佳欣安然無恙,但是原告雙腳踝嚴重受傷。
  但是,對於這一點,被告律師卻是這樣陳述的:
  被告律師:李佳欣當時是在舞臺上等自己的家長來抱自己,李悅的受傷是因為她自己主動把李佳欣從舞臺上抱下來,因為自己的判斷失誤,沒有註意臺階而崴上了腳,因此李悅的行為根本就不是見義勇為,本案的案由也不應該是見義勇為受害人責任糾紛。
  雙方激辯的焦點在於:原告的行為是不是見義勇為。對此,原告請出了兩位同樣在現場參加活動的孩子家長作證,兩位證人都表示是孩子快要掉下來時,原告將孩子抱住;而被告方也請出兩位證人,一位也是同樣在現場參加活動的孩子家長,一位是被告當時在場的親屬,兩位證人作證表示,李姓小朋友是被原告從臺上抱下去的。
  除了這個分歧點,原告李女士的律師還說:
  原告律師:原告雙腳踝嚴重受害,原告立即到北京大學第三醫院檢查治療,診斷為雙腳踝外側副韌帶斷裂,原告雙腳打石膏固定在家治療休息,無法繼續上班工作,治療費用由原告墊付的。到目前為止,原告走路仍然困難,原告多次找到被告李佳欣的父母,要求賠償原告的醫療費用、務工費等,其父母不但不賠償,更沒有感激之言詞,並要求原告到法院起訴他們。
  原告:要求賠償醫療費等7萬餘元
  被告:原告不是見義勇為 曾索要42萬
  李女士要求兩位被告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和交通費在內,共計76100元,而被告律師的陳述是這樣的:
  被告律師:原告主張當時是雙腳受傷,原告自己立即到北京大學第三醫院檢查,自己出的費用,事實上原告是在說謊,當時的真實情況是,原告受傷只是一隻腳,在事情發生後,雖然李悅的行為不是見義勇為,但畢竟是在抱李佳欣時而崴傷的腳,李佳欣的爸爸媽媽當即就將李悅送往華堂商場北苑店不遠的航空總醫院進行檢查,因為當時只是崴傷了一隻腳,所以只對一隻腳拍了X光片,當時的拍片結果顯示問題並不大,所以醫生只是簡單處理,拍了X光片,並開了一點藥,當時的掛號費、檢查費、醫葯費都是由李佳欣的爸爸出的錢,這些X光片的檢查單和醫院處方底單都在原告那裡,醫院也保留有記錄。
  對此,原告向法庭遞交了來自醫院的化驗單、診斷說明等證據,鑒於本案還有一些需要查證的事實,法庭並未當庭宣判。
  今天上午庭審結束之後,我們的記者也採訪了雙方當事人,雙方情緒都特別激動。
  被告李姓小朋友的媽媽在庭審後激動地說:
  被告:我們四個當時都在旁邊坐,為什麼她主動去抱,她是那時候想巴結我老公,找我老公辦事,所以那個時候對我們特別好,過了很長時間給我們打電話,說受傷很嚴重,跟我們要42萬,請問一下,一個崴腳脖子誰能花錢花42萬。
  而原告李女士也情緒激動,說自己根本就沒提出過多達42萬元賠償的請求。
  原告:只是因為孩子在一塊學習認識的,不知他們家是做什麼的,我也從來不存在巴結,什麼叫巴結,因為我們兩個孩子是在上小學之後才認識的,從來沒有這件事情,我是有醫保的,實際花了多少錢,就是多少錢,說這個存在什麼訛詐,我覺得簡直就是胡說八道,就沒一點良心說這話,我現在沒有法上班,沒法工作。
  就在雙方在媒體前痛斥對方的時候,另外一位被告,舞蹈學校的季老師就在一旁看著,她告訴記者,實在不想看到自己學生的家長打成這個樣子,其他家長之間也因為這個事分成了兩派。
  老師:不管怎麼說,我知道這個事故,通知家長們來參加的這個活動,都是我曾經教過的,而且在我這兒學得都挺好的。我剛纔也感覺到了,分成了兩派了,這是我最不願意看到的。
  早在2003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從公平原則出發,對見義勇為的合法人的合法權益保護作出具體規定:第一,沒有侵權人,例如為搶救落水兒童而獻身;第二、不能確定侵權人,例如為制止犯罪遭受傷害,案件未能偵破的;第三,犯罪分子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的;以上三種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權利人的請求,判令受益人在受益範圍內對受害人的損害予以適當補償。
  我國雖然還沒有專門的見義勇為法,但各地方卻有專門的保護條例,例如在山東,2012年12月1日起《山東省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條例》開始實施,《條例》中明確規定,見義勇為受益人應對恩人答謝、予以慰藉。對於這起案例的判決結果,中國之聲將會繼續關註。  (原標題:女子稱救人後受傷要求賠償 涉事方否認見義勇為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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